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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|药典委关于药用辅料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标准草案的公示

药典委拟制定药用辅料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。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、合理性和适用性,现将拟制定的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(详见附件)。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。请认真研核,若有异议,请及时在线反馈,并附相关说明、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。来函需打印后加盖公章,个人来函需打印后本人签名,并邮寄至我委通讯地址。

  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。


  联系人:陈蕾

  电话:010-67079566

  通信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

  邮编:100061


公示稿:

药用辅料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公示稿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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